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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3月12日、2015年6月8日、2017年7月7日、2019年6月13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抢劫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县城关镇开发区四柱路正发商行内以购买商品的名义,趁被害人不注意在其商铺中盗走一条蓝芙蓉王香烟;8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来到该商铺中,以购买商品的名义,趁被害人不注意盗走一条黄色芙蓉王香烟。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县长寿镇古江州大酒店附近的一家长寿土特产店内购买商品时,趁被害人不注意,盗走一条黄色芙蓉王香烟。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孙某某赔偿了人民币530元,向被害人吴某乙赔偿了人民币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图;6.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物证袋1个(内含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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