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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村**栋**单元**号,捕前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巷**房。曾因盗窃于2010年5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田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疾病株洲市第一看守所不收押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后一直未到案被上网追逃。后于2020年4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湖南工业大学站跟随被害人乘坐T60路公交车伺机行窃,当车辆行驶至株洲市伤科医院站时,被告人陈某某假装下车靠近被害人,趁车辆摇晃之际扒走被害人伍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台金色苹果6手机。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将扒窃的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株洲市中心广场流动商贩,赃款被其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伍某某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湘建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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