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怀化市鹤城区**乡街上。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3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鼓楼路蜘蛛网吧附近,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网吧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湘******红色豪爵摩托车的车钥匙未取,陈某某便乘机将该摩托车盗走。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人防宾馆门口被民警抓获,所盗摩托车被民警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4860元。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理源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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