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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795,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2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芙蓉苑”小区南门停车坪处,被告人陈某某发现被害人殷某某停放在该处一台棕色“标致”牌3008型越野车的驾驶室车窗玻璃未关,趁周边无人之际,通过车窗缝隙打开车门,将殷某某放在车内收纳箱的30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赃款挥霍。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殷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殷某某的谅解。

2019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栋**栋之间的负一楼停车场处,发现一辆黑色“奥迪”牌A6L型小轿车后备箱未上锁,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乙放至后备箱内的两条“和天下”香烟(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两瓶“五粮液”(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一瓶“茅台镇”酱香基酒盗走(因品质不详无法鉴定其价值)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赃物销赃,赃款已挥霍。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的损失,并取得了张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以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照片、指认银行卡、赃物照片、客户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卡流水记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两份等书证、物证;2、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殷某某、张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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