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2010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车去到广东省吴川市**镇**圩,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用螺丝刀撬开房间里办公桌的抽屉,盗得人民币2000元,随后逃离现场;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家中,正在用铁棍撬门实施盗窃时,被朱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11日,陈某某在湛江市拘留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鉴定文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8、到案经过;
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被盗财物值款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斌
检察官助理 林日英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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