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7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同一位花名“漫哥”的男人,经合谋后到湛江市霞山区星期八网吧门口,由“漫哥”盗开走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黑色型号为TDR06Z电动车(车架号201902******,电机码MY72V800W19040******)。2019年11月14日07时许,当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来到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路星期八网吧处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扭送到派出所。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洪某某的电动车在2019年11月13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2201元。案破后,该电动车已追回(未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3.扣押被盗的一辆黑色电动车。
4.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被害人提供购买电动车的发票及合格证。
5.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人身检查、照片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且赃物已追回,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泽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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