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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吸毒人员,为了购买毒品,其于2019年8月至11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

1、2019年8月23日11时38分左右,陈某某身穿黑色短袖T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4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2、2019年8月24日11时01分左右,陈某某身穿黑色短袖T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3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3、2019年8月26日11时50分左右,陈某某身穿白色短袖T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3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4、2019年8月28日11时45分左右,陈某某身穿白色短袖T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4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5、2019年8月29日11时22分左右,陈某某身穿白色短袖T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2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6、2019年8月31日11时20分左右,陈某某身穿白色短袖T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4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7、2019年9月1日11时23分左右,陈某某身穿红色雨衣、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欲盗窃扣件。因其害怕被工人发现而没有实施盗窃,不久便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

    8、2019年9月6日11时18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黑色短袖T恤、下身穿件蓝色长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3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9、2019年9月7日11时31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黑色短袖T恤、下身穿件蓝色长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4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10、2019年9月8日11时47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黑色短袖T恤、下身穿件蓝色长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4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11、2019年9月9日11时22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白色横条文短袖T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3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12、2019年9月10日07时54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白色横条文短袖T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3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13、2019年9月11日11时10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白色横条文短袖T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4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14、2019年9月12日10时36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白色横条文短袖T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4件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15、2019年9月14日11时32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白色横条文短袖T恤、下身穿件黑色长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3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16、2019年9月15日10时54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白色横条文短袖T恤、下身穿件黑色长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欲盗窃扣件。因其害怕被工人发现而没有实施盗窃,不久便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

    17、2019年9月20日13时00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白色横条文短袖T恤、下身穿件黑色长裤,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欲盗窃扣件。因其害怕被工人发现而没有实施盗窃,不久便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

    18、2019年9月21日12时49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黑色上衣、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欲盗窃扣件。因其害怕被工人发现而没有实施盗窃,不久便驾驶电动车离开现场。

    19、2019年9月22日17时52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黑色上衣,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提2件扣件放置在工地的围墙的后门处,再驾驶电动车到后门外将扣件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20、2019年11月22日12时23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黑色上衣、手戴有黑色手套,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2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21、2019年11月23日12时11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黑色长袖格子上衣、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4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22、2019年11月25日11时34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黑色长袖格子上衣、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4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湛江市偏僻路段变卖给流动收购废品的男子。

    23、2019年11月25日16时15分左右,陈某某上身穿黑色长袖格子上衣、戴一电动车头盔,独自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昌平路3号恒俪湾工地里徒手搬运用塑料袋装着的扣件2件放在电动车踏脚板处,拉运到工地的门口路段被工人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计盗窃工地扣件62件1860颗,经鉴定,被盗1860颗扣件共计863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电动车一台、扣件63颗;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雷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湛江市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5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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