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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清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被害人戴某某、林某某夫妇家中,谎称双方父辈有渊源,要求戴某某、林某某夫妇与其共同拿出现金装入红包袋祭拜长辈。后被告人陈某某趁机以“冥币掉包真钱”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戴某某、林某某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5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晋江市**镇**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以看风水做法事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拿出现金祭拜,并趁机窃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及港币4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戴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施某甲、施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DNA检验比中通知单、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盗窃罪,且属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运茹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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