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7********,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区**巷**号。2020年1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系潮州市公安局**派出所辅警),于2019年12月26日,在潮州市公安局**派出所看守被害人何某某(行政违法人员)时,以向其借款为由获取何某某的手机解锁密码及支付宝支付密码后,先后4次在何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支付宝账户中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2362.6元转至其本人使用的支付宝账户中。具体行为如下:
1、2019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潮州市湘桥区**派出所办案区,在被害人何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何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花呗向其支付宝支付人民币1300元。
2、2019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潮州市湘桥区**派出所内,趁无人之际翻找到钥匙后,打开物证柜取出被害人何某某被暂扣的手机,用何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花呗向其支付宝支付人民币3699.8元。
3、2019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潮州市湘桥区**派出所内,趁无人之际打开物证柜取出被害人何某某被暂扣的手机,用何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花呗向其支付宝支付人民币6029.8元。
4、2020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潮州市湘桥区**派出所内,趁无人之际打开物证柜取出被害人何某某被暂扣的手机,先用何某某的手机支付宝花呗向其支付宝支付人民币4000元,后从何某某支付宝“网商贷”账户中贷款7333元至支付宝账户,再将该款从何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至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何某某退赔全部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翌日其自行到潮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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