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07321996********,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登封市颍阳镇云海商务酒店,以借用被害人王某某手机为名,趁其不备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微信中4000元转到自己微信上,并将转账记录和短息提醒记录删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8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登封市颍阳镇云海商务酒店
2. 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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