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4日被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16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不到案,2020年1月9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1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盐源县盐井镇开往卫城镇的公交车上以大衣作为掩护,使用刀片划开乘客沙某某的上衣包,盗窃现金1300元;2016年4月14日下午,陈某某在卫城镇开往盐井镇的公交车上用同样的手段将乘客李某某的衣服划破,未盗得现金和物品。次日,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照片等;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

3、受害人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等;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英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