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到磐安县新渥街道浙八味市场干货交易区内,趁着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蔡某某和陈某丙放置在现场的一袋至少重25公斤的元胡。
2、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到磐安县新渥街道浙八味市场干货交易区内,趁着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杨某甲放置在现场的一袋至少重25公斤的贝母中心片。
3、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到磐安县新渥街道浙八味市场干货交易区内,趁着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叶某某放在现场的一袋重为40公斤左右的元胡;
4、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到磐安县新渥街道浙八味市场干货交易区内,趁着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杨某乙放在大厅内的一袋重为75公斤左右的元胡;
5、2019年7月20日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到磐安县新渥街道浙八味市场干货交易区内,趁着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丁放在现场的一袋84.95公斤的贝母切片盗走;
6、2019年7月24日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到磐安县新渥街道浙八味市场干货交易区内,趁着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杨某丙放在现场的10公斤左右的贝母切片;
7、2019年7月24日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到磐安县新渥街道浙八味市场干货交易区内,趁着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陈某戊放置在现场60公斤左右的贝母切片;
8、2019年7月24日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到新渥街道浙八味市场干货交易区内,趁着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楼某某放在现场重46.8公斤的半袋贝母片。
被告人陈某甲总计盗窃元胡至少140公斤、贝母切片203.7公斤、贝母中心片25公斤。经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元胡在2019年5月12日、2019年7月17日和2019年7月2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2元/公斤,贝母切片2019年8月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0元/公斤,贝母中心片2019年6月1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2元/公斤,涉案元胡和贝母片的总价值至少为13678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的贝母片已归还被害人陈某丁、杨某甲、陈某戊、楼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叶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陈某丙和蔡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过磅记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己、葛某某、陈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杨某甲、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飞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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