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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路**号。2002年7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8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3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借住在朋友雷某某位于祁阳县**路**房**栋**单元**室的出租房。同月8日及9日,被告人陈某某趁雷某某夫妇外出之机,联系二手电器商行,秘密将房内(房东所有)二台空调、一台电视机、一部洗衣机、一台冰箱和一部热水器作价2100元出售,所得赃款被被告人陈某某挥霍。经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器价格为人民币6008元。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祁阳县公安局投案。除冰箱外,涉案电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房东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等书证;2.勘验、辨认等笔录;3.价格认定意见书;4.证人伍某某、谭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拥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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