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排**楼巷子里,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55元。现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大厦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买凭证、监控录像截图等;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二轮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陈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2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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