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段**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5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因盗窃,于2017年3月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因盗窃,于2018年8月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因赌博,于2019年1月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6月12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先后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7月1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一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8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福州市鼓楼区开元寺内,将双面胶粘住棍子一头,将棍子伸入寺内功德箱,盗走功德箱内的人民币110元后当场被工作人员发现。
2、2019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到福州市鼓楼区**巷基督教堂内,将双面胶粘住棍子一头,将棍子伸入教堂内的奉献箱中,盗走奉献箱内装在信封里的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福州花巷基督教堂出具的委托书、被告人陈某某的前科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信息、同案犯郑某某的智力残疾证明;
2.证人龚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同案犯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同案犯郑某某对作案地点、同案犯、作案时的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
6.视听资料:作案时盗窃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人民币151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鸿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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