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78********,汉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从该民房四楼窗户攀爬至五楼阳台进入五楼套房内,盗得一部OPPO手机、现金人民币100元,香烟8包。
同月21日0时59分,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盗得的OPPO手机在蕉城区**路**号**幢**万嘉便利店购买了饮料一瓶、中华香烟二条,共计消费人民币885元,后将该手机扔到蕉城区环城路附近的河里。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霞浦县六一路343号兴业宾馆305号房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抓破获经过等书证;
被害人林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祖辉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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