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7********,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及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6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溪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路**号**楼儿童游乐场,撬坏游乐场门把进入场内,盗走柜台抽屉中现金人民币150元。
2.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文公桥的南溪酒楼,用脚踹坏酒楼门把进入酒楼,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路**号华城宾馆,用剪刀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沈新医院,撬开中医馆门进入馆内,未盗得财物。
5.201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路**号黑桃漫生活奶茶店,砸坏窗户玻璃进入店内,盗走收银柜内现金人民币400元。
6.201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路**号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店,用石头砸坏店铺门把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7.201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建设大楼,想进去一楼打印室盗窃,把打印室门玻璃砸碎,因被路人发现,即逃离现场。
8.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路**号华硕电脑店,用脚踹坏店铺门把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
9.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水南文公琴行,用脚踹坏店铺门把进入店内,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
10.2019年9月17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御辇曾成宗牛肉馆,踹坏店铺门把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
11.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路金桥酒楼,踹坏酒楼门把进入酒楼,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抽屉内的现金50元,灰色七匹狼香烟10包,红色利群香烟3包,硬壳中华香烟8包。经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636元,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686元。
12.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路一闻香酒楼,从酒楼窗户溜进去酒楼,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灰色七匹狼香烟6包。经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26元。
13.2019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欢乐钱柜”KTV,从“欢乐钱柜”KTV安全通道溜进KTV,用KTV厨房菜刀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抽屉内灰色七匹狼香烟5包。经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05元。
14.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三角埕闽熹园河鲜楼,踹坏酒楼门把进入酒楼,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抽屉内硬壳中华香烟3包。经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35元。
15.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又窜到尤溪县**镇**路**号黑桃漫生活奶茶店,踹坏店铺门把进入店内,撬开收银机,盗走收银机内现金人民币40元。
16.2019年10月14的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街**号黛富妮家纺店,踹坏店铺门把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
17.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窜到尤溪县**镇**路**号**庄,想进酒庄盗窃,把酒庄玻璃门砸坏,因被路人发现,即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尤溪县新阳镇大坋村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档案资料、福建省尤溪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2.被害人张某甲、傅某甲、陈某某、梁某某真、苏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吴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傅某乙、王某某、石某某、蔡某某、周永灿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尤发改价认[2020]8号关于被盗的香烟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十七起,涉案价值达人民币64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第四、七、八、十、十七起事实中,被告人陈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德枫
书记员:余本兴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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