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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7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同年1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9时至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单元家居住时,趁被害人王某某上班不在家,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家中行李箱内的两枚金戒指和一个黄金吊坠项链。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得手后,在福州市台江区一加油站路边将黄金项链和其中一枚黄金戒指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后将另外一枚黄金戒指藏匿在三明市将乐县的一废弃屋子内。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557元。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人民币10557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榕价认扣(2019)5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55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被告人陈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  超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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