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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盗窃行为,于2020年8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村路段,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路边的正三轮摩托车1辆以顺坡滑行手段盗走。经鉴定,被盗正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48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镇**村**号家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时即带民警到其老房子处查扣到被盗正三轮摩托车,该车于同年8月25日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何某某道歉,取得何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销售票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手机录像及截图、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2020年9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05913****;

2.卷宗2册共计68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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