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一同回到黄某某位于罗源县**镇**区**栋**室的家中过夜。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黄某某外出务工,用一把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黄某某家中次卧衣柜内抽屉,盗走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被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松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害人黄某某赔偿人民币8000元,双方约定剩余人民币2000元于10月30日还清,被害人黄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罗源县公安局 罗公(松山)现检字[2020]第148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被害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军辉
检察官助理:叶润林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福建省罗源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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