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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户籍地和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寨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村**路**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韩某某的一部国威牌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125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一马路边上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被盗摩托车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韩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摩托车等;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1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八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振武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5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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