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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岳公桥下面,偷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地的1部鹏城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63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租房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机动车注册登记情况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辆鹏城牌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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