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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到福建省仓山区**路**楼对面,砸坏叶某某的闽******轿车玻璃后,盗窃车内的一部卡西欧相机及人民币20元。

2、2019年08月21日0时30分许、2019年8月26日0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两次到闽侯县**街镇**村**菜市场对面停车场内,用破窗锤砸破29部轿车玻璃,盗窃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条金手链、一个金坠子、两个钱包、三个貔貅、两个钱包、一把锤子及人民币760元。

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西欧相机价值人民币200元;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条金手链共价值人民币7783元;三个貔貅价值人民币340元;一把锤子价值人民币25元;被砸坏的30辆汽车玻璃及贴膜价格共计人民币8636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维修车辆收款收据、手机微信二维码收款截图、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纪某某、万某某、郑某某、沈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相机、黄金首饰、貔貅、锤子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汽车玻璃及贴膜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搜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现金缴款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发还清单;

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砸轿车车窗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1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昌群

2019年12月27日

附注:

(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三)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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