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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开车来到肥东********一移动通讯基站盗走铜排2块、接地线约10米;随后,陈某某又开车来到肥东县********一移动通讯基站盗走铜排2块、接地线约30米;接着,陈某某又开车来到肥东县********一移动通讯基站盗窃铜排2块、馈线约100米、接地线约30米。

2.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开车来到肥东县********一移动通讯基站盗走铜排2块;随后,陈某某又开车来到肥东县********一移动通讯基站盗走铜排2块。

3.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开车来到肥东县********一移动通讯基站盗走铜排2块、接地线约30米;随后,陈某某又开车来到肥东县********一移动通讯基站盗走铜排2块。

4.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开车来到肥东县********一移动通讯基站盗走馈线约70米。

5.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肥东县********移动通讯基站盗走铜排2块、接地线10余米。

6.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肥东县********移动通讯基站盗走铜排2块、接地线约3米。

7.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肥东县********移动通讯基站盗窃2块铜排、接地线约20米。

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涉案物品价值价值人民币5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

检察官 韩永嵩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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