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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05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16号楞严禅寺溜达,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将红布盖着的玉佛摆放在大雄宝殿供桌上,趁几人转身出门上香之机,陈某某将玉佛盗走并逃离现场。张某某等人发现玉佛丢失即报警,后在陈某某家中扣押被盗玉佛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玉佛价值人民币二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园馨

代检察员:孙琪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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