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52********,汉族,初中毕业,务农,现住西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层西户(户籍地西平县**乡**庄村委**组)。因涉嫌盗窃,2020年3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早上6点多,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西平县**大道**段**广告店门前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照片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西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层**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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