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许昌市**区***镇*庄。因涉嫌盗窃2019年11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2月10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许昌市**区**路与**路交叉口向东约200米路南**村被害人王某某租住处,将王某某放在床头柜内的一个橘黄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约1200元、黄金首饰若干(暂无法作价,陈某某以约5400元的价格销赃)、浪琴牌手表一个(暂无法作价)、购物卡二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岳某某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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