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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现住息烽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息烽县**镇**路**街,翻窗进入被害人万某某经营且居住的***卫生室内,将被害人万某某放在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左右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及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瑛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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