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青年路索玛星空三楼卡曼网络第九区网吧内,趁被害人姚某某熟睡之机,将姚某某放在76号机位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小米8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19元。
二、2019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环城北路豪爵网络会所网吧内,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机,将吴某某放在65号机位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金色OPPOR11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必沙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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