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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华华某某,男,2000年**月**日2000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2000********5202032000051035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号贵州省六枝特区岩脚镇新寨村五组17号现在贵阳市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9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9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华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华华在贵阳市云岩区**村**号**楼贵阳市云岩区西瓜村木瓜田87号二楼,趁被害人熟睡之机,采用吊杆将被害人晏某某的一个钱包吊出窗外,将该钱包内的人民币600余元盗走。

2020年9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华华在贵阳市云岩区**村**号**楼一贵阳市云岩区西瓜村木瓜田46号2楼一出租屋内,趁被害人熟睡之机,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房间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oppo牌Reno4手机及一块手表、文某某文某的一部oppo牌R17手机、吴某某的一部vivo牌x27、闫某某的一部华为牌novr2s手机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牌R1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OPPO牌Reno4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vivo牌X2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华为牌novr2s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文某某文某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华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华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华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华华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华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华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远丽

                                               检察官助理 詹和静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华华现在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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