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6********,白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楼**,无业,于2019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沙河村黄家湾村民组99号处,以搭线点火启动摩托车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HJ150-6E型二轮摩托车盗走供自己使用,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型号:H150-6E)一辆(照片形式)及其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前科查询说明、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及摩托车信息登记本复印件、尿检报告书
3.现场辨认笔录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 刘海波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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