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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82********,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住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翁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至本区悠活公园售楼部,将贵州****有限公司的两条德国牧羊犬盗走。经鉴定,被盗牧羊犬价值4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赃物照片、情况说明、血统证书、疫苗证、宠物买卖合同、车辆租赁合同、委托书;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至1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江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三江公安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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