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8********,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2020年9月8日,因盗窃被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零食店”内,以应聘工作为由,乘被害人黎某某不备,将店内收银机钱箱内的11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勇、李智、丁晓红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