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大厅**床位趁被害人郑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床柜上的OPPO手机一部盗走。后将手机以35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红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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