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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辽宁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现住址:丹东市东港市**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时3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区一道街建国旅社408房间内,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洗澡期间不备,使用被害人王某某手机微信向自己转账一万元人民币,后提现至其个人中国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明细等;

2、​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视频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松

(院印)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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