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村委会****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连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连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7月11日,因涉嫌吸食毒品被连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吸食毒品被连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4日晚22时许,其驾驶七座五菱荣光汽车(车牌号:粤SM****)在连州市**镇**村委会**村河边污水池项目工地处,盗取了置放在工地旁的钢筋一批。2020年09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到连州市公安局保安派出所投案,并将在污水池项目工地盗窃的钢筋归还,共计329条钢筋,经连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2672元。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妻子魏某某赔偿被害人梁某某3491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鉴芳

                              检察官助理 唐君如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