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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聋哑人,男,1991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91********,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郸城县**镇**村**桥**号(户籍地同上)。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8月20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沙隆达社区卫生服务站,撬坏门窗进入财务室,将文件柜内的3600余元现金盗走。

2019年4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街被害人方某某的聚奎苑扣碗烩面饭店,挤门入店,将店内存放有15万余元现金的保险柜从厨房后门盗走。

2019年8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南路兴荣街交叉口被害人李某某的城市精英洗车行,挤门入店,将办公室保险柜内的7000元左右现金盗走。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10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将被告人陈某某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上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被告人陈某某指认作案现场及涉案物品照片;

(4)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情况说明;

(5)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6)年龄证明;

2. 证人刘某涛、陈某建、王某月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张慧、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润华

                                 代理检察员:毛盈君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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