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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89********,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8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张庄南街“张飞人力资源”店二楼宿舍内,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黑色华为P30型手机盗走。后陈某某将该部手机变卖得款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被盗华为P30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19年8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张庄南街“张飞人力资源”店二楼宿舍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床头袋子内的一部金色华为CUN-TL00型手机盗走。后陈某某将该部手机藏匿在顶楼北角空调外机内侧。经鉴定,被盗华为CUN-TL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8月11日凌晨0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张庄南街“张飞人力资源”店二楼宿舍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黑色OPPO牌A57型手机盗走。后陈某某将该部手机藏匿在顶楼北角空调外机内侧。经鉴定,被盗OPPO牌A5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张飞人力资源”店二楼宿舍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指认照片;

(3)手机销售单据;

(4)追缴物品清单、领条;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晓娜

代理检察员:徐家昌

2019年12月1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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