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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1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富康新城5号门附近的路边,从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渝A9W***厢式货车内盗走50床踏花被和7床棉絮;同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从渝A9W***厢式货车内盗走28张“中青”牌凉席和51张“金砖”牌凉席。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66.9元。

2020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镇**村**组**号附**号被公安民警捉获。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棉絮、踏花被、凉席等物证;

2. 户籍证明、购物票据、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3. 证人杜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66.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6月1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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