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尾随被害人张某甲外孙女刘某某,来到张某甲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号住处,趁刘某某未关门之机,溜门入室。陈某某在屋内寻找财物过程中,被回家的张某甲抓获,后被移交公安民警归案。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房产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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