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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院**号**。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原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4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事处涪滨路217号鸿辉康乐养老中心外停车处,寻找未锁车门的车辆伺机盗窃作案。2时许,陈某某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号牌为渝CCQ****白色起亚牌轿车未锁车门,进入车内将副驾驶储物箱内的人民币1200余元盗走。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波

检察官助理:夏露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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