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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徐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通过翻墙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徐晓辉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村**号家中实施盗窃,在其卧室挎包内盗得一条黄金项链(含一黄金吊坠)、一条黄金手链及现金人民币1400元,在柜子内盗得硬币一袋(共计2461.1元),得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现金1400元随身携带,其余财物藏匿于案发现场附近一废弃拆迁房墙角处。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黄金项链、吊坠、手链价值人民币17215元,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共计价值21026元。侦查中追回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野游网吧内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证实陈某某系抓获归案,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2辨认作案现场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盗窃地点、赃物特征;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家中被盗的经过;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入户盗窃的经过;

5、首饰购买凭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实赃物价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涛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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