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为渝FQ****的东风小康牌白色面包车,至被害人王某某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的房屋地坝附近,采取用手摇晃、拉扯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两颗“金弹子”盆景树。后被告人陈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将两颗盆景树卖给邱某某。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盆景树价值人民币6500元。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5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涉案盆景树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蒋泽伟
2020年6月8日
附件:1. 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51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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