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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号。因盗窃,于2018年7月2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2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盗窃他人二轮电动车两辆,犯罪金额共计46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三峡风步行街电视墙旁,采用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玉骑玲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939元。

2. 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新华小区入口处,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玉骑玲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760元。

2019年11月23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镇**村**组**号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查获其盗窃的两辆二轮电动车。2020年2月19日,民警将被盗车辆分别发还失主胡某某、唐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1.​ 被害人胡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价格认定结论书;

1.​ 搜查、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千岚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2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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