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水电工,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江津区**小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松和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12月9日8时许, 被害人王某某怀疑自己卡内资金被陈某某所盗,要求被告人陈某某一起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查账,在确认陈某某盗取后当场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将其捉获。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0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 蒋文军
检察官助理 王 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2308****)。
2.证据卷、文书卷、补充侦查卷三册八十三页,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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