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支路**号**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6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途径重庆市渝北区锦龙支路41号3单元楼下时,趁无人之际,采取铗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3488元的五羊本田牌黑色两轮摩托车盗走。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被盗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张 航
2021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2548****;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袋;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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