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南岸区共实施盗窃两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路口旁边的坝子处,将被害单位重庆市**公司放在该处型号为WDZC-YJY23-0.6/1KV-4*95的11米电缆线盗走,后将该电缆线以13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唐某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路口附近所经营的废品收购店。该电缆线未追回,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909元。
2.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到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项目南岸区**工地,将该工地上的458个钢管扣件盗走。同年4月19日晚上陈某某到胡某某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坝**路口所经营废品收购店,以每个扣件3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某。该钢管扣件未追回,经鉴定,被盗钢管扣件价值2309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系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合并原判决,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苗海忠
2020 年 8 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