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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村**自然村**号**室租房(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2016年11月因盗窃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欧派龙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格800元。案发后该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长兴县**镇**村一家小店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樊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车架2533元,电瓶533元,合计3066元。案发后该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582****;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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