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9********,苗族,初中,无业,户籍及居住地湖南省古丈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阳光走廊9栋楼下,以徒手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德政园阳光走廊A栋楼下的一台“狮龙”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7元)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后陈某某将赃物销赃,所得赃款260元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情况、指认现场照片;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以累犯论处,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