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2019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相约在长沙市雨花区****之城的一家公寓酒店开房。陈某某在房间内趁杨某某不备,将其一台价值人民币3377元的苹果7手机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给予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315****。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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