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5********,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高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庄街道**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高密市**街道梨园社区三佳手机店内,趁店主迟某某不备,盗窃其挂在墙上的上衣口袋内的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经高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2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政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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